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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西兰宪法

1986年宪法法案(英语,文本日期:2005年5月17日)

新西兰的宪法有很多来源,包括关键的立法、若干法律文件、源自法院判决的普通法以及被称为公约的既定宪法惯例。新西兰越来越多地将《怀唐伊条约》作为新西兰政府的创始文件。

《1986年宪法法案》是新西兰政府体系的重要正式声明,明确了该国行政、立法和司法体系。法案承认英国国王或女王及其继承者为新西兰国家元首,总督为其代表。英国国王或女王根据新西兰总理的建议任命总督,总督的正式头衔是新西兰总督兼总司令,通常任期为5年。

更详细地概述政府三个部门的权力和职能的法律包括《1988年国家部门法》《1993年选举法》,和目前已废止的《1908年司法法》及《2003年最高法院法》。其他重要立法包括《1975年怀唐伊条约法》《1975年监察员法》《1982年官方信息法》《1989年公共财政法》《1990年新西兰权利法案》和《1993年人权法》等。

一些英国法律,如《大宪章》和《权利法案》的部分内容等已被《1988年帝国法律适用法案》纳入新西兰法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