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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西兰法律体系简介

新西兰实行普通法法律制度,其法律的主要来源是新西兰国会颁布的法规和新西兰法院的裁决。作为前英国殖民地,新西兰的法律体系严格依据英国法律,在许多方面仍然相似但有一些重要的差异。

新西兰法律有三个主要来源:英国普通法、1947年以前英国议会制定的某些法规(特别是《权利法案》)和新西兰国会的立法。但在解释普通法的过程中,如果新西兰法院要考虑当地条件,或新西兰法律已经立法规定某个问题,则可以不遵守普通法。新西兰最高法院于2003年10月成立,在此之前,在伦敦的枢密院为新西兰最高法院。新西兰最后上诉至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案件于2015年3月3日做出判决。

新西兰司法部门有4个层级:6人组成的最高法院是最高司法机关;上诉法院则听取高等法院对法律问题的上诉;高等法院处理严重的刑事犯罪和民事争议,并听取下级法院的上诉;地方法院则在58个辖区处理法律争端。另外还有一个单独的毛利人(当地土著民族)土地法院和毛利上诉法院,该法院根据《1993年毛利土地法》对毛利人土地案件拥有管辖权。

地方法院审理95%以上的刑事案件。家事法庭和青年法庭是地方法院的专门法庭,其他专门法院包括就业法庭、环境法院、毛利土地法院、毛利上诉法院和争议仲裁法庭,这些法庭是小额索赔法庭。怀唐伊法庭(Waitangi Tribunal)则是根据《1975年怀唐伊条约法》成立的常设调查委员会。